(一)评价主体
政务服务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三)评价范围
将纳入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实体政务服务机构运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以及12345热线办理等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
(四)评价渠道
线上评价渠道为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二维码等,线下评价渠道为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终端、“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
(五)评价等级
“好差评”评价等级是企业和群众每一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后,对服务的评价分级。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等级要求如下:
“好差评”标识
|
说明
|
☆
|
非常满意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非常不满意 ☆
|
(六)评价内容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原则上应全国标准统一。企业和群众每一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均可对该事项及其办件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在评价页面中根据不同的评价等级分级展示,评价内容将进行版本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新,未经允许不得在评价内容中添加或删除评价指标。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标准如下:
评价渠道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线上评价
|
整体满意度
|
办事效率
|
办事指南精确度
|
办事便捷度
|
平台操作性
|
线下评价
|
整体满意度
|
服务效率
|
服务水平
|
服务态度
|
